创业投资中类别股份的利用与公司法制的完善
2011-06-10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汕头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摘要】在签订创业投资协议之际,创业投资双方尤其是创业投资方通常会在表决权的分配、控制权的分配、利润及剩余财产的分配等方面提出一些特别的条款。可是,由于这些特别条款的内容大都不符合公司法上的既定规则与原则,以非类别股份方式的章程或股东间协议对其进行规定存在着合法性及实效性等方面的问题。而以发行类别股份的方式则可合法有效地实现特别条款的目的,但我国公司法却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类别股份的制度,并对其他妨碍创业投资的公司制度进行变革。
【关键词】创业投资 类别股份 股东间协议 公司法
【基金】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创业投资与公司法的变革”(WYM08040)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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