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协商解决机制
2011-08-08分类号:D922.29
【部门】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粤港澳紧密合作区框架下粤港澳之间的主要争议表现在合作目标、产业规划以及合作机制构建等方面欠统一。鉴于CEPA突出的政治性特点,又是国内区际协议,争议不宜采用法律强制方法,可适用CEPA第19条协商解决。但是,关于协商解决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有待完善,应建构"以协商解决方法为主、以法律非强制性规范为辅"的协商解决机制。
【关键词】粤港澳紧密合作区 协商 CEPA 解决机制
【基金】2008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深化粤港澳合作中的法律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JDXM82002)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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