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t Through条款适用性的探讨
2011-11-20分类号:D922.284;F842.6
【部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再保险部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合作勘探、开发近海海域石油资源事业的发展,外国石油公司资本开始进入中国市场,通过自保公司参与承保与其母公司投资比例相当的风险。出单公司承保后需将大比例的分保业务回分给自保公司,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赔付及时、可靠性的要求,在保单或再保险合同中约定分出公司在失去偿付能力而无法支付赔款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分入公司必须就其应负担的再保险责任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即Cut Through Clause。
【关键词】Cut Through条款 适用性 再保险赔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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