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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理解和适用

2011-09-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龚贻生  朱铭来  吕岩  
【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南开大学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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