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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忽略业主权利的非合理性

2011-04-06分类号:D922.181

【作者】孙佳颖  
【部门】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其签订程序的特殊性导致将其作为两方当事人合同处理存在着不合理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可能存在瑕疵,法律程序上业主权利无法体现,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释上处于不利地位,并且业主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争议的成本相比物业服务企业要大得多。为保障业主在这一特殊合同中的权益,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三方当事人合同处理,将建设单位纳为合同一方主体,建设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应扮演监督和维护合同履行的角色,建设单位应承担担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瑕疵的义务,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告知物业买受人并转交合同文本,同时承担解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义务。
【关键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  三方当事人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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