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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构成、限制及其合宪性

2011-10-20分类号:D913;D911

【作者】汪进元  高新平  
【部门】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意义的财产权包括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和无体物(债权、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以及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支配等各项权能;现代意义的财产权还包括个人公法财产权。基于财产权的制度性保障理念,各国宪法都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以形成财产内容,限制财产的存续状态和使用收益等。财产权限制之法律的合宪性基准,包括财产内容的形成应该尊重立法裁量、私有财产之限制不得忽视意识自治、公法财产之限制不得影响生存保障、出现征收与限制两可时注重财产价值补偿。
【关键词】财产权  构成范围  限制方式  合宪基准
【基金】司法部重点项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的保障性研究》(项目编号:9SFB1003)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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