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行为倾向考察与分析——以鲁东南夏村为例
2011-02-23分类号:D422.6
【部门】聊城大学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职责的重心在于村庄自治性事务,服务于村庄、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是其核心功能。然而,个案考察显示,村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具有严重的选择性、自利性倾向,背离了自身职责与功能。其原因在于村民自治中决策、管理与监督环节民主建设滞后、村民自治物质基础薄弱、基层政府指导与监督职责缺失以及深层次上村庄治理中传统体制与观念的影响。
【关键词】村委会 职责 行为倾向 村民自治
【基金】聊城大学科研基金重点项目“基层治理视野下的农村人民调解创新研究”(编号:Y0902008)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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