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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与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二次转换问题的建议

2011-01-01分类号:F233

【作者】范云飞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摘要】现行准则允许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进行转换,但却没有对转换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这为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进行相互转换。准则的这一转换规定对客观条件并未做出严格的限制,即企业只要持有目的改变,就可以将同一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在两类资产之间进行转换。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关键词】企业会计  确凿证据  其他资产  公允价值模式  操作空间  成本模式  一个问题  会计年度  期股权  土地使用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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