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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1996-09-06分类号:D923.4

【作者】杜蕙林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定较晚,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发展和国际交往联系的密切,我国知识产权法原有的内容必须相应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习惯作法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一、有关著作权法部分 (一)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制定本法。”这两条的提法是有矛盾的。自然科学、
【关键词】作品作者  商标保护  国际习惯  平行进口问题  专利权人  实用新型  商标权人  外观设计  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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