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1996-04-15分类号:D922.284
【部门】
【摘要】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其原保险责任。
【关键词】再保险人 保险合同 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 原保险人 保险事故 保险条款 拒赔 保险商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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