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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1996-04-15分类号:D922.284

【作者】方贤明
【部门】
【摘要】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其原保险责任。
【关键词】再保险人  保险合同  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  原保险人  保险事故  保险条款  拒赔  保险商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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