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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责任的除外与受益权的丧失

1996-03-15分类号:D922.284

【作者】何祥
【部门】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
【摘要】第六十四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关键词】受益权  给付保险金  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  保险利益  人寿保险合同  不要式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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