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1996-03-15分类号:D922.281
【部门】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财贸学院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为了实现其目的,该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果真如此,也就是说人行监督管理措施得力,能在事先察觉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信用危机 《商业银行法》 金融机构 保险费率 保险事故 保险研究 存款者 保险基金 营业费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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