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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1996-04-15分类号:D912.28

【作者】张焕文
【部门】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
【摘要】一、保险利益的重要性 在工业化文明发育得比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无论是何种社会制度,只要有保险法令都会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便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英国1774年寿险法》、《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合同法》、我国台湾省《保险法》,还是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第11条都有此规定,因为这是保险合同与赌博合同最根本的区别。
【关键词】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法  保险标的  给付保险金  死亡给付  我国台湾省  拒赔  身体残疾  什么是法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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