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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险纠纷的司法审理体制及其启示

2011-01-15分类号:DD912.1;DD915;D951.6

【作者】戴卫东  
【部门】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摘要】1953年9月德国颁布了《社会法院法》,建立了德国第五大司法管理体制社会法院,旨在解决社会保险领域的纠纷,这是世界司法体制的创新。从此,德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纠纷由原来的行政机构干预过渡到由地区社会法院、州社会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的三级司法审理体制。50多年的实践证明了德国社会法院在解决社会保险纠纷上取得了很大成功。其成功的多方面经验,对健全完善中国目前社会保险领域的行政纠纷和劳动纠纷的二分法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  社会保险纠纷  社会法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从家庭到社会:人口老龄化下的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09BJY033)子课题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经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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