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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的法律主体

2011-11-18分类号:D996;F276.7

【作者】刘森  王新光  
【部门】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大,有时甚至可以与国家抗衡。然而,从国际法的理论来看,跨国公司没有国际法的法律主体地位。从发展和开放的眼光看,赋予跨国公司有限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十分必要。这将有助于改善某些权利的保护,从而可以在全球化的条件下改善国际治理,促进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在赋予跨国公司有限地位时,必须把握好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地位和国家主权的平衡,使其协调发展,并使跨国公司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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