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召回保险的性质
2011-03-20分类号:D923.8
【部门】福建省闽江学院新华都商学院
【摘要】产品召回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而不管该缺陷是否已经造成损害。产品召回风险是一种或有的法定义务风险,即在一定条件下才存在的法定义务。召回费用是厂商履行召回义务的费用,而非民事损害赔款。因此,产品召回不是厂商对私法责任的承担而是对公法义务的履行。产品召回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而非责任保险,其标的应为整批产品虽存在系统性缺陷但尚未造成损害的产品的召回义务,整批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且已有部分产品造成损害的产品的召回义务应为其除外责任。
【关键词】产品召回 风险 法定义务 责任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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