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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瑕疵及其补正——《合同法》第36条的解释与完善

2011-12-20分类号:D923.6

【作者】杨代雄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36条应该解释为:法定或约定形式是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合同的形式瑕疵可以因履行而补正,但《合同法》第36条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形式瑕疵补正是否有溯及力以及继续性合同形式瑕疵补正的效力等问题缺乏完备的规定,对于约定形式的欠缺没有予以特殊处理。对此,应当予以完善。
【关键词】合同的形式  形式瑕疵  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
【基金】司法部项目“私权变动原因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构造”(08SFB3023); 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信赖保护视角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2011BFX007);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理论难题研究”(11YS181);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J51104)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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