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地方志中的图书馆权利保护问题探讨
2011-06-20分类号:D923.4
【部门】新乡学院图书馆
【摘要】地方志是在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持下,代表其意志创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地方志工作条例》立法认定为特殊类型职务作品的智力成果。编纂地方志活动涉及著作权利分配和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受到著作权制度的规范。实践证明,图书馆及其内部自然人是地方志的主要编纂者之一,在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应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图书馆 地方志 著作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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