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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房屋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2011-06-15分类号:D923

【作者】钱静  
【部门】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  
【摘要】房屋登记错误与房屋错误登记的内涵与性质有所区别,前者是房屋登记簿所载明的权利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事实状态,后者则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错误登记行为引发的登记错误,房屋登记机构理应对相关权利人造成的现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现有的制度设计让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过大,笔者认为并不合理。鉴于房屋登记错误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不同的登记错误类型应当适用不同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唯此构建合理的赔偿责任体系,才能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房屋登记错误  房屋错误登记  赔偿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城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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