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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

2011-03-01分类号:D922.5

【作者】李雄  肖林彬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市开县南雅镇  
【摘要】就业歧视问题日益严重促使我国决策层和学界达成如下共识: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面对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有反就业歧视立法几乎无能为力。不仅反就业歧视的实体法规定残缺不全,而且反就业歧视的程序法规定形同虚设。综观世界反就业歧视立法经验,我国即将制定的《反就业歧视法》应当着重解决如下基本问题:《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目的应体现多重价值;其适用范围应该包含事业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公务员;我国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就业歧视定义模式;设立统一的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设计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建构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就业歧视  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反就业歧视  专门机构  司法救济机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A级)《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05&ZD029),主持人:李昌麒
【所属期刊栏目】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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