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可否设立征地撤销制度——对《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点建议

2011-11-15分类号:D922.3

【作者】王延强  
【部门】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设立征地撤销制度的必要性和依据我国实行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且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能是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但从现实状况来看,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利用,有的只使用了很少的一部分而将大部分土地闲置,有的甚至将征来的土地全部打入"冷宫",最后变成荒地。与此同时,被征地集体可能因兴办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建设公共设施等多种原因而需要使用建设用地。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  集体土地  部分土地  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  建设用地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  所有权性质  用地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