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设立征地撤销制度——对《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点建议
2011-11-15分类号:D922.3
【部门】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设立征地撤销制度的必要性和依据我国实行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且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能是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但从现实状况来看,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利用,有的只使用了很少的一部分而将大部分土地闲置,有的甚至将征来的土地全部打入"冷宫",最后变成荒地。与此同时,被征地集体可能因兴办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建设公共设施等多种原因而需要使用建设用地。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 集体土地 部分土地 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 建设用地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 所有权性质 用地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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