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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本质及适用

2011-04-10分类号:D922.291.91

【作者】孙志超  
【部门】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摘要】我国的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四年了,其亮点之一就是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而这一新制度确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特别是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虽然有限合伙被广泛认为是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但是这也并不妨碍其他业务性质的企业采用这种形式。有限合伙不是风险投资机构的"专利",只有了解有限合伙的本质问题才能正确地适用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才能把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推广得更好。
【关键词】有限合伙  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  业务类型  管理层堑壕
【基金】2010年度东莞理工学院人文社科类一般项目《后金融危机时代风险投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RY17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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