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对象及内容的解读与重构
2011-05-18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摘要】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请对象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管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和他人的非职务行为,诉请内容前者为赔偿损失,后者未明确规定。现行立法对公司及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不够充分的,应当由消极的事后赔偿转变为积极的事中救济,建议立法上规定诉请对象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取消"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附加条件;诉请内容由单一的"赔偿损失"责任扩展到多元化的责任形态;增设诉讼许可程序制度,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的行为。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对象 股东代表诉讼内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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