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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1-11-09分类号:D922.22

【作者】张瑛  邓力平  
【部门】
【摘要】(接上期)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键词】车船税  国务院规定  扣缴义务人  节约能源  第三者责任  纳税地点  administration  liability  保险机构  强制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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