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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的财产权归属

2011-02-20分类号:D922.181

【作者】朱晓喆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近年来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在理论上产生重要争议,问题的焦点是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究竟归属于公积金缴交者私有,还是归属于国家财政公有。本文从法学的视角透视这一问题,首先根据法学上孳息的原理,指出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并非公积金缴交者资金的利息,其次批评了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归入国家财政的不合理性。本文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理念应从筹集建设资金、发放低息贷款,转向构建全民住房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一个环节。在这一理念转变背景下,本文建议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作为廉租房建设资金。
【关键词】公积金增值收益  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  住房社会保障
【基金】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一般项目“社会本位民法原理的学说流变及制度价值”(08YS137);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J51104)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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