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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性利用的法律规制

2011-08-06分类号:D922.16;G122

【作者】王吉林  
【部门】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亟需依法规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为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利用应遵循保护第一、保持本真性、尊重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以及惠益分享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性利用必须确定私权主体,其权利应授予来源群体与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可通过合同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分所有制度来实现。权利主体与利用人之间应建立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利益分享机制。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商业性利用  法律规制
【基金】天津市艺术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B08040)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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