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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视角下合同欺诈行政监管范围合理定位初论

2011-09-06分类号:D922.1;D922.29;D924.3

【作者】陈发源  
【部门】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合同欺诈的法律调整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随着合同欺诈行政监管一般立法的变革,监管范围已不限于非法占有目的类型的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欺诈行政监管范围的合理确定,除关系到相关市场监管权的分工,更在于确保此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可行的控制途径包括原则控制、类型控制和程序控制。
【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欺诈  行政监管  范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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