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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之构建——以法经济学为前提

2011-11-28分类号:D913

【作者】陈越鹏  
【部门】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观之,惩罚性赔偿实乃具有公益性,且依靠"私人执法"的实现形式有助于激励群众维护公益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因此,惩罚性赔偿在法经济学上具有完整正当性。在此前提下借鉴美国侵权法的改革举措,可知建立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以使更多受害人获益是该制度正当性的逻辑结果和客观要求,也是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制度设计上,应在机构设置、信息公开、收归程序、申请发放程序等方面加以斟酌。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公益基金  法经济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广东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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