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载体刍议
2010-01-15分类号:X321
【部门】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载体是居委会,已经得到法律与行政层面的认可。本文认为,社区"自组织"的载体不能仅仅局限于村委会,无论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村委会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不能完全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合作组织具有很多优势,应当成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重要载体之一。当前,合作组织载体作用的发挥还面临着许多难题,例如如何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如何保证合法性等等。为此,我们认为,当前必需把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与政府支持以及规范相互结合起来,合作组织自身建设的重点在于规章制度等环节,政府支持的重点在于人力资源培训以及保证合法性等环节,政府规范的重点在于立法、监督以及矫正...
【关键词】村委会 农村合作组织 生态环境保护 自组织 载体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7CSH005); 2008年度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助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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