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立法主体及其影响立法的方式
2010-10-01分类号:G719.712
【部门】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摘要】美国职业教育法案立法主体包括院内立法主体和院外立法主体。院内立法主体包括美国国会、总统及最高法院,国会主要通过提出与审议议案来创制立法;总统通过国情咨文、个人演说等形式发挥立法建议权及行使立法否决权,最高法院起着规约立法方向的作用。院外立法主体主要通过影响立法人员、增强自身影响力、营造支持性环境、参与议案起草工作、在立法听证会上陈述观点、推动议案审议通过等方式影响职业教育立法。这两个立法主体在职业教育法案立法过程中呈现多元博弈的特征,对我国培养职业教育立法主体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案 立法主体 影响方式 美国
【基金】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国家青年基金课题《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研究(1917-2006)》(CAA090093),主持人:荣艳红
【所属期刊栏目】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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