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保险法》中关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
1996-05-15分类号:D922.284
【部门】PICC福建省分公司
【摘要】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有时会被利用来进行投机,谋求不当得利,故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我国也不例外,并在《保险法》第11条中作了同样的规定。此外,《保险法》第3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
【关键词】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 超过保险 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 超额保险 定值保险 保险事故 部分无效 不当得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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