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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涉外违约损害赔偿案的思考

1996-12-01分类号:D920.5

【作者】施应玲  庞南生
【部门】华北电力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北京   北京
【摘要】1995年8月,我国某省一家能源公司A与美国某公司B订立了一宗大型施工设备的购货合同,合同规定了设备型号、技术性能指标、交货时间、价格等项条款,另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美方B公司未能依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发生了延迟交货的违约行为,而由于我方A公司在订约时对交货时间的规定留有余地,故美方B公司的延迟交货未影响我方正常施工,从而没有给我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在美方B公司延迟交付货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方  涉外经济合同法  延迟交货  损失赔偿  大型施工设备  赔偿责任  美国法  违约赔偿  《统一商法典》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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