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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与资本的契约——文化创意过程的委托代理分析

2010-05-20分类号:G124

【作者】邓晓辉  
【部门】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在文化创意活动中,出资人和艺术家之间经常需要签订各种契约,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代理人富有追求产品文化价值的自我激励,该自我激励可能对委托人追求的经济目标产生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本文基于Throsby创意者效用函数和Holmstrom-Milgrom简单委托代理模型,描述了这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均衡结果说明,在一个创意周期内,委托人只需根据代理人创造的市场价值确定一个稍低的经济激励水平,由于代理人受到自我激励的补偿,并不会降低努力程度。与此同时,委托人应该为代理人发挥自我激励预留必要的空间,保证他们的创作自由。
【关键词】文化创意  文化产业  契约  委托代理
【基金】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发展基金项目“文化创意企业组织模式及其效率研究”(H07YB03)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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