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2010-05-25分类号:F842.6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企业年金基金同时具有信托属性和法律主体属性。企业年金法律关系是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双层法律关系。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有内部化和外部化两种模式。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定性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内部管理机构。法律将受托人的职责进行强制拆分,有利于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的均衡。在实践中,职工的权利被弱化而企业却常常越位。本文认为应从合理分配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责任、强化职工权利等角度完善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
【关键词】企业年金 治理结构 法律属性 法律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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