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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取得成本会计研究——基于IASB与FASB对保险合同取得成本会计的意见

2010-08-20分类号:F840.32

【作者】彭雪梅  
【部门】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保险合同取得成本的定义、内容及会计模式对保险公司尤其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利润衡量和资产负债管理。尽管目前IASB暂时决定取得成本应在发生时费用化,但是关于取得成本会计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本文在介绍IASB与FASB对保险合同取得成本会计不同意见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保险合同取得成本的定义和会计模式,最后就我国保险合同取得成本会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取得成本  费用化  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基金】西南财经大学211项目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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