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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

2010-09-25分类号:F832.5;F832.1

【作者】庞跃华  曾令华  
【部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摘要】美国PE业监管模式是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主要特征是注册豁免。英国PE的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监管为辅。日本PE的监管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政府设立证券局集中行使监管权,仅允许构建信托方式的组织形式.对投资资金的投资范围有严格规范。PE运作的失败不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事后处理成本较低,所以PE业较适合于行业自律监管。我国应建立起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要建立健全PE的法律体系;明确确定PE的监管主体,可将PE纳入证监会统筹管理;明确廓清PE的监管客体;支持设立PE的行业协会。
【关键词】PE  监管模式  自律监管  政府监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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