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企业法律形态的困境与对策
2010-02-23分类号:F832.48
【部门】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摘要】我国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企业法律形态单一,风险资金来源有限,致使我国风险投资规模较小,很难真正达到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的目的,风险投资的金融法规制缺失也制约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风险投资企业法律形态选择应多元化并扬长避短,根据风险投资的特点完善现有企业形态尤其是有限合伙立法,同时补充对风险投资企业的金融法规范,并尽快进行风险投资基金的立法,使风险投资基金运作阳光化。
【关键词】风险投资企业 法律形态 有限合伙 风险投资基金
【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珠三角中小企业法律形态选择与中小企业的发展”(项目编号:08YG-06); 广东商学院校级科研项目“风险投资的商法规制”(项目编号:08BS82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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