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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信息的界定

2010-02-25分类号:F832.51

【作者】王冠  
【部门】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该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一种,即"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种信息在其他国家与地区也是作为内幕信息认定的。对于违反我国《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行为,我们可以按照内幕交易罪进行处理。
【关键词】利用未公开信息  内幕交易罪  罪名设置  规定科学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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