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理财活动中实施“冷静期规则”的可行性
2010-04-20分类号:F832.2
【部门】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金融理财是银行近几年来开展的一种新型业务,目前多数国家无调整这种行为的专门法律规范,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由双方在相关合同中约定。2009年7月,东亚银行(中国)提出了其在理财活动中设立的"冷静期规则"在银行业引起广泛关注;而同期,深圳房地产业有关房产商在房屋交易中试行该规则遭遇的失败使人们对其在理财产品领域能否推行产生质疑。法定的冷静期规则源于美国,主要适用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发生的交易。由于不同行业交易特点的不同,冷静期规则适用的情况也不同,对异于房屋买卖的理财活动而言,在无相关法律规定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实行该规则。
【关键词】金融理财 冷静期规则 客户 消费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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