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次贷危机时期金融控股集团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探析
2010-08-02分类号:F832.1
【部门】武汉大学WTO学院
【摘要】金融控股集团的有效监管以监管信息共享为必要条件。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确立伞形监管模式,在分业监管基本格局的基础上,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综合监管人和监管信息协调人。共享信息范围的规定应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信息共享则应遵守六项基本原则。除了持续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外,还应确立紧急情况下更广泛的信息共享范围和制度。
【关键词】伞形监管 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协调人 金融监管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9年度重点研究项目“危机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法律路径”(106-162449)
【所属期刊栏目】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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