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执法权划分探讨
2010-04-01分类号:F812.42
【部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摘要】本文认为,税收执法权的划分,应改变国税、地税两套征税主体对同一税种交叉征管的现状,完全按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确定征管执法权。为适应现实情况,也可考虑把共享税中的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地税系统征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可协商相互代征、代管属于对方征管的税种,并进行各种形式的税收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税收执法权 国税 地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