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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税征税范围的确定

2010-02-15分类号:F812.42

【作者】奚卫华  尚元君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宁夏国税培训中心  
【摘要】在物业税制设计中,社会各界对物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否应包括居住用房以及农村地区的房产看法不一。本文认为物业税的征收目标与征收依据共同决定其征税范围。征收物业税的依据主要有:受益原则、纳税能力原则、社会控制与土地课税。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物业税的征收目标,现阶段我国物业税的征收依据应该以受益原则为主,以纳税能力原则、社会控制以及土地课税为辅。为此提出我国物业税的征税范围应该包括居住用房以及农村地区的房产,但考虑到纳税能力原则,应该通过免征额的设计,使居民基本居住用房免于纳税,从而达到合理界定物业税征税范围的目的。
【关键词】物业税  受益原则  纳税能力原则  居住用房  免征额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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