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制改革格局中的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
2010-06-15分类号:F812.42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在新一轮税种改革当中,推动地方税改革,对于缓解地方财政困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地方税制改革过程中,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就显得格外重要。资源税、环保税都是以政策调节职能为主的税种,不适合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近期可以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物业税和地方流转税是地方未来主体税种的较好选择,而地方流转税又是二者当中的首选。物业税适合作为未来县级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地方流转税(销售税)适合作为省级地方的主体税种。
【关键词】地方税 主体税种 选择
【基金】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的三期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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