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政与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分析——以“紫金富豪避税门”为例
2010-09-25分类号:F812.42;F276.6
【部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中南大学商学院
【摘要】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显示,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避税的灰色通道在于将法人股以成本价转让给关联自然人后再在二级市场套现。国税总局规定,自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部分堵塞了原有的避税漏洞,但无法追溯既往的限售股转让行为,对以限售股申购ETF行为是否纳税也未予以明确,且可能导致税收套利。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对无合理商业目的低价转让法人股权的关联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达到反避税目的。
【关键词】紫金矿业 紫金富豪 限售股 ETF 特别纳税调整
【基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09YBB438)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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