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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源税和房地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探析

2010-10-15分类号:F812.42

【作者】李晖  荣耀康  
【部门】湖南工业大学财经学院  湖南省醴陵市地税局  
【摘要】改革地方税体系,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使地方拥有成长性和收入潜力均较好的功能性主体税种,是完善现行税制体系的迫切要求。资源税和房地产税的特殊性和我国的现实经济状况,使资源税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关键词】资源税  房地产税  地方税  主体税种
【基金】2009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以资源税;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系研究”(项目编号09CGB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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