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敲诈的税收征管激励机制设计
2010-01-01分类号:F810.42
【部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敲诈是监管人滥用委托人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以向委托人传递不实的、不利于代理人的信息相威胁,使代理人被迫向其输送利益的行为。在无惩罚的情况下,只要敲诈所得大于零,征税人(监管人)就有敲诈的动机。但是有惩罚的情况下,征管人就要考虑敲诈被发现的概率、惩处的力度。敲诈能否实现取决于纳税人是否接受敲诈的条件,纳税人会在综合权衡接受的行贿成本与所得、拒绝的诉讼成本与所得等因素后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行动。因此,反敲诈应通过加大惩处力度、降低诉讼成本及推行举报制而实现。
【关键词】敲诈 三层委托代理 税收征管人 激励机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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