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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解释之研究

2010-12-15分类号:F743

【作者】甘翠平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在中国音像制品分销服务案中,美国诉中国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加以限制,未履行中国GATS减让表中关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国民待遇承诺,违反GATS第17条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和第32条国际公法习惯性解释规则,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及缔约目的与宗旨角度进行解释后,支持了美国的主张。
【关键词】中国GATS减让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电子形式的录音制品分销  录音制品分销服务  GATS第17条
【基金】上海市教委专项学科建设项目“法商外语教学论”(BM910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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