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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提单功能的缺失与重塑

2010-08-15分类号:F550

【作者】吕鸣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传统提单的价值,是转让提单产生转让货物的效果。提单实现上述效果,极大地依赖于其债权凭证功能。《鹿特丹规则》通过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改变了提单债权功能的强制性,削弱了传统提单的信用,将对提单制度产生负面影响。《鹿特丹规则》的货物控制权制度,部分地强化了提单的债权凭证功能,但由于除斥期间和抗辩权的存在,不能完全恢复提单的信用。我国应当充分吸取《鹿特丹规则》的有益创新,尽力限制其消极影响。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提单  功能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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