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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气接驳费的意义与法律规制

2010-06-15分类号:F299.24

【作者】曹富国  
【部门】北京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城市管道燃气服务固定资产补偿的主要模式为财政补贴和接驳费收入两种模式。但是,对接驳费性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本文首先对我国现存接驳费的形式进行了经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与接驳费有关的费、价、税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意义分析,揭示了接驳费作为燃气价格构成之一部分的本质特征,以及对接驳费的规制问题。本文进一步认为,如果考虑到城市管道燃气市场结构变化的趋势,燃气定价政策与法律则应该建立在可竞争的燃气服务市场之上,并以促进消费者选择权为价值取向。
【关键词】管道燃气  接驳费  价格法  竞争与规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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