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征农地增值收益的归属
2010-11-15分类号:F301
【部门】上海商学院经济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理论部
【摘要】"土地涨价归公"和"土地发展权国有"是被征农地增值收益归国有的主要经济依据。但根据产权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土地涨价归公"实际上只能表明政府有权利"分享"被征农地的增值收益,而不表示被征农地增值收益归国家所有;另一方面,从权属性质看,国有土地发展权实际上是权力性质的,政府不能藉此而直接占有被征农地的增值收益。从产权经济逻辑看,被征农地的增值收益应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于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土地涨价归公"思想和"土地发展权国有"思想容易混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导致权利主体错位。
【关键词】被征农地 增值收益 土地涨价归公 土地发展权 国有土地 城市化
【基金】上海党校系统2010年课题资助项目“浦东新区征地活动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谐构建”(41)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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